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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然所得稅法規定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要件,與土地稅法中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是否相同?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觀念,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時,除該房屋之所有權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外,尚需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土地稅法中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兩者適用要件略有不同。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君104年出售符合自用住宅之房屋並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綜合所得稅額,其105年購入新屋時,僅以已成年子女設籍於新屋,甲君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該名子女已成年未能由甲君申報扶養,造成甲君無法退還其104年度繳納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