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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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李小姐來電詢問,其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李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