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 中選會99年、103年間審定新北議員蔡錦賢之候選人參選資格疑義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

監委重啓調查,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於87年間犯選舉行賄罪,遭法院判處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未服刑即離境,至行刑權消滅後返國,前後申請登記參選99年、103年新北市議員,並稱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於87年間犯與選舉有關之預備行賄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未予服刑即離境,至行刑權消滅後返國,前後申請登記參選99年、103年新北市市議員,並經常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引發當時社會輿論爭議。監委陳師孟、蔡崇義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先後2次審定蔡錦賢市議員候選人資格之過程是否適法?有無怠忽失職情事?

 

監委陳師孟、蔡崇義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已遭判刑確定而自始未予服刑,卻仍得順利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者,中選會仍審定符合參選人資格之行政作為,有無偏頗失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否存有制度性之缺漏?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內政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權責,就執行上不符法律感情之實務案件,適時回應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將就諸多疑義進行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