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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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近日收到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原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40萬元為何僅可扣除2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的1小目規定列舉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不受金額之限制。
原王先生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40萬元,收據為出資贊助修復某寺廟之贊助款,惟查該寺廟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因此,王先生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捐贈扣除額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20%=20萬元),若符合前揭規定者,則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分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應注意捐贈對象是否符合得列舉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