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檢勿猶豫

新聞中心報導

陳小姐有1輛汽車,定期檢驗日期快到了,又想辦理報廢登記,不知道還要不要再驗車?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表示,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車輛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高市所提醒,車輛欲辦理報廢登記,不需要再參加定期檢驗,但一定要儘快於檢驗逾期前辦理報廢登記,如車輛已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再辦理報廢,還是會被處逾期驗車罰鍰。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高雄市區監理所,電話為(07)361-3161分機11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