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繳納汽燃費,可免被強制執行!

105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未繳納者,高雄市區監理所已於11月28日雙掛號寄發補繳通知書,該所呼籲尚未繳納之車主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前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將會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汽燃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表示,按時繳納汽燃費,可免除被移送強制執行,車主也可避免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的問題。
    105年12月31日以前,可持補繳通知書至郵局、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各金融機構及各區監理所(站)公庫臨櫃繳納。另外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也可補單繳納,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 ,其他多元繳納管道請參考高雄市區監理所網站(http://khcmv.t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