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若逾期繳清稅款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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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期限內辦理申報者,其應納稅款必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才算完成申報程序。雖應納稅款於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繳納不加徵滯納金,仍屬逾期繳納,該申報案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如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者,則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按普通申報案件規定處理。
高雄國稅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欲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申報者,務必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喪失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