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拍定標的位於枋山鄉莿桐段之魚塭(圖/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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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併申報丈夫高額股利所得卻未繳稅,屏東陳姓女子(下稱陳女)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最終拍定其名下位於屏東枋山鄉莿桐段的一處魚塭,成功清償欠繳的668萬6,293元綜合所得稅。此案凸顯納稅義務人申報責任重大,不容忽視。
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下稱移送機關)資料指出,陳女於105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選擇合併申報丈夫之投資所得,其中包括高達3,562萬元的公司股利,並登載自己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儘管陳女本身僅有3萬餘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綜所稅須合併申報,因此無論實際所得來源為誰,納稅義務人都須負擔繳納責任。
移送機關於107年11月間將本案移送屏東分署執行。屏東分署受理後,立即對陳女名下資產進行查封與扣押。然查證結果發現,其名下多筆不動產與投資係由其夫借名登記,名下實質財產極為有限,存款亦屬零星,無法直接執行。
陳女隨後到屏東分署報告財產狀況,表示許多資產狀況需詢問其夫方能釐清,對自身財務不甚了解。然其夫本身亦因銀行及私人債務沉重,無力代為清償本案所欠稅款,案件遂陷入長期執行狀態。
屏東分署不放棄執行行動,經多年持續調查與查封,終於成功查封並拍定陳女名下位於屏東枋山鄉莿桐段的一筆魚塭。拍賣所得金額足以全數清償668萬6,293元之欠繳綜合所得稅,案件圓滿結案。
屏東分署呼籲民眾,報稅時應審慎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與申報責任,尤其在合併申報配偶所得的情形下,須了解被列為納稅義務人即負法律上繳稅責任,即便主要所得非本人亦無法推諉。若未依時繳納稅款,將可能遭受強制執行,甚至喪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