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 : 受訪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所副所長 陳弘恩
記者莊文/高雄報導
針對媒體關注「高雄市前鎮區文橫三路172號前,發生民眾擅自移動他人車輛」一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今(23日)發出說明,強調目前尚未接獲報案紀錄,但經檢視影像畫面後,已確認涉案車輛為民眾自有之偉士牌機車,當時違規臨時停放於道路中間。
警方指出,該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警方提醒:任意移車恐觸刑責
前鎮分局進一步呼籲,機車屬於個人財產,依法受法律保障。若他人任意移動車輛並造成毀損,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須負擔賠償責任,甚至面臨法律制裁。警方提醒,民眾切勿任意移動他人車輛,以免誤觸刑責。
遵守停車規範避免爭議
前鎮分局呼籲,駕駛人於道路停車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規停放,導致爭議事件或影響交通秩序。警方強調,理性守法是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