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國民大會」行使「國民政權」、 完善「權能區分」中央憲政體制

中華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促進會 蔣權瀚理事長

                 2018/8/28

一、      廢除國民大會後的國民政權現況

2005年6月,最後一屆國民大會配合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以及國民大會職權相關憲法修正後

(一)、憲法修改權利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二)、總統彈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廢國大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增訂大法官審理彈劾案職權,並凍結監察院彈劾正、副總統規定。

(三)、立法委員席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婦女保障名額不低於二分之一。

(四)、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領土變更案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五)、憲法修正程序改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由於立法院立法委員權力擴大,擁有修憲權,加以公投執行不易,導致目前憲法修正後,總統職權擴大,接近獨裁,因監察院無權彈劾總統,大法官提名權又屬總統職權,大法官憲法法庭如何受理立法院的彈劾案,因此,國民大會的國民政權需要恢復,才能監督總統與五院政府。

二、未廢除國民大會前之職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1947南京),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由於國民大會的政權存在,國大代表一職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具有絕對的權力,不會像當前司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在彈劾權上只是形式上的名詞。其次是對於憲法應回復絕對修憲權力,因應當前中華民國政權分裂之情形,得以漸進和平發展的憲政制度,避免政黨政治後的總統獨斷風格,導致國家政經環境混亂!

三、      回復「國民大會」實行「國民政權」,完善「權能區分」的中央憲政體制

由於中華民國是基於國父孫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及建國大綱等思想體系所設計產生之憲法與中央政府機構,其政府的權力與職能上,採「權能區」分的構想以民權駕馭政府,而民權的最高機關是掌管憲法的國民大會,由於自李登輝擔任總統後,修改憲法,將總統採取直選方式產生,同時以詭辯的論述將國家最高的政權機構國民大會,配合陳水扁政府,廢除人民權力的中心,就如同公司的股東大會被廢除,董事長要怎麼經營公司、虧空公司,都不用向股東負責,這是什麼樣的國家體制!,立法院在政黨朋分利益下,加以彈劾權的行使受到現行憲政制度的約制(立法院長只是五院之一),在總統之下,別忘了立法院是立法的行政機構,不是政權機構,因為法律的制定都有各種「利益」的因素考量!總統彈劾提案權在立法院是無法執行的!當今總統上任二年,五個邦交國斷交,這是自修憲以來未有的情形,卻不見立法院提起對總統的彈劾聲音!更別說兩岸關係緊張,甚至劍拔孥弓!因此,恢復國民大會,還國家政權於國民,監督政府!修改、複決憲法與法律案,以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才能讓台灣當前國家政經亂象獲得制衡與改善!此外對於總統提名的監察院長、考試院長、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成員須經由國民大會同意,而非立法院,因為總統的權力就如同董事長需要向股東大會負責,重要的非直接民選五院院長是需要受到國民政權的同意權,就如同公司體制內的董事及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對董事長構成董事會有配合執行公司政策,以及監察的作用,這都是需要政權機構認同方能就任的,非受立法院的節制,否則立法委員貪贓違法,監察院、司法院就無法彈劾、糾舉與司法審判!回復國民大會、還政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