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韡誠律師法律專欄】 外出沒戴口罩就開罰,安ㄋㄟ甘丟?


炎熱五月天來臨,國內疫情逆轉急遽生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宣布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民眾盡量減少外出,避免群聚,出門在外未戴口罩者成為全民公敵,市政府民政局也嚴格鐵腕執法,不勸導直接開罰,罰得令外出運動或倒垃圾而不小心未戴口罩的民眾叫苦連天。
市政府裁罰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外出應配戴口罩)。」再搭配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市政府之裁罰確實於法有據。
但民眾不禁質疑,其本身並無確診,亦無症狀,也沒有與確診有過任何接觸,更沒有去過萬華阿公店,憑什麼踏出家門沒有戴口罩就直接開罰?甚至高雄市發生有民眾的住家經營鑰匙行,因為店內無客人所以未戴上口罩,竟然遭衛生局人員逕行認定是營業場所未戴口罩而開罰!
事實上,依據行政罰法第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簡單講,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事實的認定,開罰與否?裁罰輕重?均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限。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程度輕微的行為人,並非一律直接開罰,應該可以適度給予糾正或勸導,使人民有適法改正的機會;尤其臺灣的防疫警戒甫升上第三級,人民處於驚慌失措尚在調適的狀態,更應該給予一段時間的宣導過度期,先勸導糾正,不從者始處以罰鍰。

無論如何,臺灣人民全島一命,在這個非常時期,我們還是要一起把口罩戴好戴滿,沒事就宅在家看政府如何校正回歸「零確診」,全臺人民齊心努力,共同度過疫情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