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兩岸民間團體參與「兩岸民間簽署和平協議」

台灣兩岸光彩聖母文化交流協會 理事長   蔣權瀚 

一、前言

    冷戰後國際間有關和平協議的簽定,席拉克的談話其實已經提出一個重要的註解,那就是衝突雙方簽署和平協議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結束一場戰爭,還是為了預防戰爭,更是為了讓各自人民能夠享有「尊嚴與權利」的政治生活,而由國際社會做出人道主義干預的一種維持和平行動。所以「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新概念,遂成為冷戰結束以後國際社會透過人道主義干預,並督促衝突雙方簽訂「和平協議」的主流思維。

    從這個觀點來檢視未來兩岸可能簽訂和平協議的目的性,它的動機到底是為了結束一場內戰、為了預防兩岸可能發生牽動區域性的戰爭,還是為了能夠讓台灣人民生活在具有「尊嚴與權利」的環境裡,也或者只是中國想要建構周邊的安全秩序,所以希望在兩岸之間推出和平行動的一種工具。這些問題如果無法釐清,那麼兩岸即使正式簽訂了和平協議,也無法真正在兩岸之間建構出和平,最多不過是在美、中兩大霸權之間建立一個比較穩定的動態平衡關係罷了,兩岸關係必然無法超越過去美、中兩國「共管台灣」的權力角逐範疇,台灣人民仍然無法藉此獲得真正的「尊嚴與權利」。就以中共十七大胡錦濤所做的政治報告來看,他提議的和平協議要件是:「兩岸在一中原則基礎上,協商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從「九二共識、一中原則」_「結束敵對狀態」_「和平協議」_「和平發展框架」的思維邏輯可以看出,畢竟台灣地區的經貿環境受美、日影響太大,包括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軍事採購與合作、大宗物資原料高度依存、以及高科技機密技術合作等都影響台灣內部民意的導向。其次,台灣政黨政治,在族群操弄、政治利益、外國利益團體的介入下,透過行政體制推動兩岸和平協議立法與簽訂之工作更加是難上加難。因此,兩岸和平協議若無法獲得台灣主流社會的認同與國際社會的(理解),只能作為一種政治主張,很難落實為現實政治下的一種行動目標。

因此,發起推動兩岸民間團體參與<兩岸和平框架協議>之內容條文研討、草擬、建構、推動立案與立法、最終法案簽約與執行工作事務。期盼以擴大兩岸民間參與之方式,特別是台灣地區民間的深度參與,不論黨派、族群、宗教、性別、地域、擴大<兩岸和平發展>之理念,直至兩岸和平永存,國富民強,長治久安的目標。

二、 組建<兩岸民間簽署和平協議>推動團體

    包括兩岸民間企業、宗教團體、專家學術團體、文教機構團體等代表,組建<兩岸民間和平協議>民間推動聯盟,並於該團體架構下就兩岸和平發展路徑上,包括軍事、經貿、文化、教育、宗教、產業、社會、外交、制度等各項課題,分別建立各種委員會,並定期進行研討、草擬、協商、建制<兩岸民間和平協議>之內容。

三、確認<兩岸民間和平協議>目標與任務內涵

檢討<兩岸民間和平框架協議>可能面臨的問題之後,接下來思考兩岸和平協議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框架。在各種和平方案中,其中主要的任務內涵歸納出以下幾個方面:

1、軍事層面:停火、檢查停火、解除武裝、裁軍與撤軍、建立非軍事區、建立信心機制、監督非軍事區。

2、政治層面:推動公民認同、推動兩岸政府相關單位參與與執行、落實領土協議、簽署和平協議。

3、社會層面:兩岸人道主義救援、兩岸協助維護各種治安與社會救助。

4、經貿層面:以ECFA為主體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持續落實在本協議條文中,深化經貿交流機制,並且達到平等互惠之目的。

5、族群文化層面:以中華文化為基礎,以中華民族為範圍,訂立各族群平等之基礎條款,以深化兩岸交流機制。

6、國際參與層面;以兩岸共同利益為前提,建立國際參與協商委員會或機構,廣泛討論與協商國際事務,以建立兩岸共同利益之國際發展方案與方向。

7、未來體制融合層面;以兩岸民意為依歸,以和平永存,國富民強,長治久安為目標,建立兩岸各種團體和協的、長期的共同參與機制。

8、爭端解決機制層面;就兩岸和平發展所可能產生之爭端課題,以兩岸行政體制組織,建立直接協商組織或單位,持續協調達成共同和平發展目標。

9、其他與<兩岸民間和平框架協議>內容有絕對必要性之目標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