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輔導轄內商家導入信用卡載具有成,呼籲民眾多多利用!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友善環境,自106年4月起,該局局長洪吉山親自率領輔導團隊,拜會大統集團、夢時代百貨、義大集團、漢來集團、好市多、丁丁連鎖藥妝及順發3C量販等營業人,說明導入結合付款與儲存發票功能於一體的信用卡載具,可縮短結帳時間、減少紙本發票及便捷領獎,達到營業人、消費者及環境保護三贏政策,均獲上述營業人支持,同意導入信用卡載具..

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發現有甲、乙君共同出資購買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104年甲君出售其按出資比例計算應持分之農地,獲利130萬元,甲君認為出售土地免稅,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其係出售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債權,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乙君2人於81年合資購買農地,乙君出名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104年甲君將其按出資..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仍應申報營所稅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所得,由於該所得類別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將該等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

向關係人借款支付之利息如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全數」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為避免營利事業利用借款支付之利息得列為費用減除,將原本的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欲分配給股東之盈餘轉為利息形式支付以減少課稅所得並規避稅賦,影響稅制之公平性與財政健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查核辦法)規定,凡營利事業..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已經有簡化作業新規定了!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現行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已由原需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逐張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簡化為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即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及替企業節省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