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釋字最有用解釋」

廖義銘撰(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出之每一號解釋,個個都是我國法治建設道路上的里程碑。但某些解釋,卻對於後來台灣的政治與司法體制之發展,有格外之意義或產生無法抹滅的影響。
    作為一位教授立法學的學者,同時也是一位市井小民,筆者個人最期待未來的某一號大法官會議解釋,能夠成為我心中的「釋字最有用解釋」,因為這號解釋出爐後,總算,我們台灣年年令國民無奈、令國際訕笑的立法亂象,終於有結束的一天了!
    我所期待的這一號「釋字最有用解釋」,其解釋文的力量,足以讓未來立法院中,無論任何一個政黨成為最大黨,都不能再基於同黨委員的人數優勢,在不顧議事原理與議事規則下,用表決過關的方式強行通過任何法案,無論這些被強行通過的法案,政策訴求有多麼偉大、名稱多麼響亮、好處有多麼誘人。
    我所期待的這一號「釋字最有用解釋」,其解釋文可以成為任何人要成為立法委員前,都必須熟讀的職前訓練教材,因為,它裡面寫的很清楚:任何立法委員,無論其所屬政黨是左是右、是藍是綠、是紅是黑,在執行自己神聖的立法權時,每一個動作、每一句發言,都不能忘記,正當法律程序比國會自律更重要。因為,國會自律的意義,是要求立法委員們有自律的義務;而不是讓立法委員們,因為可以自律,就可以隨便。
    我所期待的這一號「釋字最有用解釋」,其解釋文之所以能發揮強大的力量,來教育未來的立法委員、解決台灣多年來的國會亂象,是因為從解釋文中,讓全台灣的民眾都看到,大法宫在還沒擔任大法官前,雖然有其明顯的政黨傾向,但當了大法官後,卻不會只為提名其擔任大法官的政黨領袖的政策辯護;即使大法官個人有特定的政治或政策偏好,但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必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的認知,卻是有志一同。因為,無論任何特定的政策偏好,於其決策過程中,若未能遵行正當程序,反而將使好的政策變壞;良善的美意,反而鋪成了通向集權與獨裁的直達路。
    我所期待的這一號「釋字最有用解釋」,說不定很快地,就能夠在司法院的記者會上公布,因為,大法官們近日來,就必須審慎地審理前些日子立法院長所做的「一事不再議」決策之合憲性。立法院長如此之決定,或許有其良善美意,但是卻明顯地違反了我國現行有效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法案可不予討論之規定,僅限於該第12條法第3項所定「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並未授權立法院院長得自行或依幕僚人員之建議,決定哪些法案與前案是屬同一事,而可不再議。
我所期待的這一號「釋字最有用解釋」,說不定很快地,就能夠在司法院的記者會上公布。它公布後給全民看到的解釋文,就算不能夠強而有力地對台灣這二十餘年來的國會亂象做出沈痛的批判,至少,我也期望這一號解釋能夠表現出大法官們的守法,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像民法、刑法、預算法、行政程序法一樣,可都是包括大法官在內的全體國民皆應遵守的法律,大法官做任何法律解釋時,除非宣告其違憲,否則皆應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