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尚義/高雄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屬於勞工應放假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使勞工放假一日,實務上許多事業單位之出勤方式,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而今年5月1日恰逢星期六,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工之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如逢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補假期日非必然為4月30日(五)或5月3日(一),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且不得減損勞工原有例假與休息日之日數。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當日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若勞動節當日原屬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110年5月1日當天出勤8小時,雇主必須加給1日「加班費」。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1,200 元的「加班費」(36,000/30=1,200元)。
二、若勞動節當日原屬約定之休息日,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如果勞動節當天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同樣以月薪3萬6000元的上班族為例,休息日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總共的「加班費」為1400元。
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國定假日為勞工之法定權益,雇主應依法辦理,至於雇主基於行業特性而與勞工協議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依法尚屬可行,惟應與個別勞工協議並確明放假日期,始屬適法。
如果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laborboy.kcg/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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