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2017年9月20 的文章
訂閱RSS:檢視 2017年9月20 的文章指定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