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除有查調之所得,有其他應稅所得仍應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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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包含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執行業務所得屬稿費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有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出租予「個人承租人」之土地租賃所得,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罰之適用,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甲君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結算申報時,除申報向國稅局查得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外,應自我審視有無未列入該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間之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其他非屬扣免繳憑單範圍之所得等),並依法一併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