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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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3C產品使用普及、資訊媒體多元化,民眾常藉由網路、電視節目及報章雜誌獲知店家營業情形,便以本身臆測或引述報章雜誌內容及下載網路公開資訊,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涉嫌逃漏稅,但並未就檢舉內容提供違章漏稅的具體事實及明確證據,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追查。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人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而無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明細、物流單據、合約書及付款憑證等,逾期未提供,該檢舉案即無法成案。


該局呼籲,為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且避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民眾在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共同打擊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