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
為弱勢學生就學貸款配套申辦困難,而影響就學權益,監委林雅鋒及江綺雯提案,促請教育部儘速完成配套作業。
監委林雅鋒指出,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項有關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之貸款要件,換言之,其父母一方如無法行使親權時,將造成申辦困難,而影響該生的就學權益,經監察院調查後,教育部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該辦法,規定同年2月1日後,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改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即可。
監委林雅鋒、江綺雯表示,在重視教育的我國,實不該存有如此不便的措施,為協助經濟弱勢單親的青年學子,自動調查後發現,依民法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申請就學貸款,經教育部審核符合申請資格後,其與承貸銀行間即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只須得法定代理人1人之允許即可,然而原就學貸款卻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保證人」,如果遇到下列情形,父母不睦但仍有婚姻關係、或父母離婚時約定為共同監護、或原單獨監護之一方,因故無法或拒絕協助孩子申請就學貸款、擔任保證人時,申辦就學貸款將不符規定,針對未成年人父母之一方客觀上無法行使親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教育部均未為相關規定,而將之交予承貸銀行依個案考量,造成各承貸銀行認定標準及處理機制不一。
江綺雯說,據監察院去函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該基金會表示,自該會成立迄今,同此案情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扶助之案件計75件,單純提供法律諮詢者14件,准予提供撰狀、訴訟或非訟事件之代理有41件,其中亦有極需辦理貸款的民眾,為了孩子求學不被耽誤,甚至採取訴請離婚或改定監護權之方式,以突破困境,如此竟又造成人民婚姻破碎或必須向法院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實令人遺憾。
為嘉惠未成年學生,監察院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督促學校及承貸銀行確實依照新修正規定辦理,教育部已修正相關規定,並自106年2月1日起,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改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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