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文/高雄報導】111年6月29日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駕駛人除應符合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外,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也就是說單日行程中,上午7點在高鐵左營站報到集合至回程最後1位乘客下車時間,用車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即下午6點前要回到高雄。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表示,實務上遊覽車調派營運時,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租車人(旅行社、機關團體、散客)指定報到地點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均屬必要完成的工作,須有一定之工作與駕駛時間。為避免租車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導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所以增訂「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十一小時之規定」,以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
大家搭遊覽車出遊,不能總是希望付了1天的車資即能發揮旅遊「便宜又大碗」,一大清早出門玩到晚餐後才回家,旅遊最重要是平安回家,遊覽車駕駛人的工作時間更是重要。劉育麟所長進一步表示,不論是旅行社、機關團體或散客在規劃行程時,應適當規劃路線,避免行駛禁行路段外,還要計算路程及景點停留時間。已經規劃好的行程不要任意變更增加行程,讓駕駛人有適當的休息時間,以免超時疲勞駕車,違規罰新台幣9000元是小事,危害行車安全可就芭比Q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