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已順利完成,感謝納稅義務人及代理申報者盡心盡力配合各項申報事項,該局也整理出申報常見的錯誤,提供參考。
一、扣繳單位未依規定按月申報非居住者之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以非居住者個人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18%,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此類扣繳憑單申報錯誤案件,扣繳單位應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之更正。
二、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適用錯誤: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低於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以上則扣取18%;此類扣繳率適用錯誤案件,應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之更正,補繳短扣稅款或申請退還溢扣稅款。如同一月份給付2筆薪資所得,除因離境(職)提前給付或給付日適逢假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可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計算薪資給付總額外,非居住者適用之薪資扣繳率應以同月份給付總額計算。
三、離境申報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未依居留日數比例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之1條規定,離境案件應依在臺居留天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四、代領退稅授權書之簽名不符:代領退稅授權書之簽名應與護照頁之簽名相符,如因授權人已離境無法請其重新簽名,則可補附聘僱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本人簽名之文件替代。
五、未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扶養親屬如居住於境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關係證明、扶養事實證明、生存證明、在學證明等。
六、未檢附列舉扣除額證明文件:如未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或檢附非申報年度之收據等。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多加注意是否有上述之錯誤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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