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表示,在公園攤販行為,已違反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2款:「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可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為維護公園環境,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6月10日起已請當地派出所協助,早上6點就到場取締違規攤販,並開出多張罰單,後續仍會持續取締工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進一步指出,公園是供市民朋友休憩之場合,不應由任何違規販售行為而影響其他民眾的使用權利,也呼籲民眾勿在公園內向違規攤販購買物品,共同維護公園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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