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舉例說明如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大陸所得計613,592元,致短漏稅額143,667元,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除應補徵稅款外,仍須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如有大陸地區所得應主動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