苓警破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案

(本報訊)

苓雅分局福德所員警於106年08月01日07時許接獲報案,邱姓民眾請求警方協助。警方到場了解,係以其名義租賃之自小客車R*E-***7,借給其友人陳女(66年次)使用,未料陳女卻失去音訊,經詢問車行得知該自小客車GPS定位地點停放於本轄苓雅區憲治路。
    警方於現場了解時,陳女稱邱姓男子持有槍枝且對其出言恐嚇,並有對空鳴槍之行為,現場無人受傷。邱男(29歲)向警方坦承持有一把BB彈手槍並由隨身所攜帶之側背包取出;邱男交付BB彈手槍一把、彈匣一個、鋼珠12顆予警方。警方先行查扣該槍枝(含彈匣及鋼珠)送鑑識小組初步檢驗。後檢驗出該BB彈槍枝具有殺傷力,陳女對其提出恐嚇告訴,全案依恐嚇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