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查扣車輛(圖/刑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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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第六隊接獲情資,有不法集團大規模收購並租用國人第三方支付電商帳戶,疑似涉及洗錢,遂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昇峰指揮偵辦,並聯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分局與第六分局,以及南投縣、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展開專案行動,成功於今(114)年2月17日於台中西屯等地查獲12名犯嫌到案,查扣資產總值逾2,500萬元。
據警方調查,主嫌謝○○(男、79年次)於111年間設立公司,並指示員工於社群平台如Instagram及Facebook張貼廣告,以「我們做網拍、你當包租公」、「有律師配合 簽署合約」等話術,向國內不特定對象收購或租用具備第三方支付功能之知名電商帳戶,並以每月新臺幣1,200至2,000元代價向帳戶持有人租用。
取得帳戶後,該集團再高價轉租給中國賣家,作為跨境販售管道,將未經合法申報的保健食品、仿冒商品甚至作為詐騙平台使用,牟取轉租價差的不法利益。警方指出,該集團自112年6月起,收集帳戶多達964個,估計洗錢金額高達4億1,970萬元,不法利得達3,381萬元。
專案小組於2月17日執行搜索,於台中西屯區等兩處工作室拘提主嫌謝○○、吳○○(男、79年次)、陳○○(男、78年次)等12人,查扣現金24萬元、電腦主機13臺、手機工作機24支、凍結帳戶資金400萬元、名下房地產2處與市價超過百萬的特斯拉電動車1輛,整體查扣資產總額達2,520萬元,全案依刑法詐欺罪、違反商標法與洗錢防制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法務部指出,自112年6月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給他人使用,已明確違法該法第22條。金融機構將可對涉案帳戶實施轉帳、提款日額1萬元限制、禁止網銀使用及拒絕開戶等措施。警方提醒民眾,帳戶代表個人信用與法律責任,切勿因小利輕易將帳戶轉讓或租借他人使用,以免淪為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