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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並遏止侵權行為,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增訂凡私運或收買、代銷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者,即使貨物價值未達新臺幣5千元,亦須處罰鍰,並自114年5月29日起正式實施。高雄關特別呼籲,違規者將不再適用免罰規定,商民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早在民國93年,《海關緝私條例》便針對報運之進出口貨物訂有第39條之1,明確規範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處罰事項,且無適用免罰情形。然而,過去針對「私運」方式進出口或收買、代銷侵權貨物時,若貨物價格未逾5,000元,原依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仍有得免處罰鍰之空間,形成「報運不得免罰、私運卻可免罰」的處罰不對等現象。
為求法律公平性及落實智慧財產權保障,財政部此次明確修法,排除私運等侵權行為適用免罰規定,確保邊境管制一致性,也遏止不法業者藉金額小規避查緝與處罰的漏洞。
高雄關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購買、販售或從事任何與智慧財產權侵害有關的進出口行為,無論係報運或私運,一經查獲,除處以罰鍰外,貨物亦將依法沒入,且不得主張情節輕微以求免責,應共同維護公平貿易與合法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