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繼承人也能報遺產稅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可查調金融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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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經法院依法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情形下,可依法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有助於掌握遺產全貌並避免漏報遺產稅風險。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若於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內無法全面掌握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金融遺產清單。申請時須備妥以下文件:一、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與影本(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二、遺產管理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三、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或戶政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以供核對),親洽各地國稅局或直轄市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透過上述查調程序,遺產管理人無須逐一聯繫各金融機構,即可獲得完整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利於確認被繼承人名下的股票、存款及其他動產,進而依限完成遺產稅申報作業,避免法律風險與處罰。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民眾甲君於113年7月15日死亡,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由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法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確定。乙君須於114年7月15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但因難以掌握甲君名下股票與存款情形,經向該局洽詢後,由板橋分局協助乙君完成查調並取得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順利如期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特別注意法定申報期限。如無法如期申報,應於法院裁定日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以維護自身職責與法定義務。若對申報流程仍有疑問,民眾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上網至北區國稅局官網查詢相關法令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