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報 / 食安新制上路!小型食品工廠與進口商將列入監測對象

中華新聞報/新聞中心報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於10月8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此次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擴大納管食品業者範圍與檢驗規定,將於115年至117年間分階段實施,藉此強化食安管理體系。

製造加工業者分階段納管

依公告內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將依資本額與人力規模分階段納入規範:

資本額2,000萬至3,000萬元以上,且員工5人以上的食品工廠,自115年1月1日起納管。

資本額1,000萬至2,000萬元以上,且員工5人以上的食品工廠,自116年1月1日起納管。

資本額未達1,000萬元,且員工5人以上的食品工廠,自117年1月1日起納管。

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的業者,自115年1月1日起即需實施監測計畫。

輸入業者新增高風險品項

針對進口業者,公告明定 殼蛋、花生及其製品,以及同貨品分類號列的食品與食品添加物,若經邊境檢驗發現不合格達兩次,將自115年1月1日起納入強制監測與檢驗範圍。

擴大檢驗週期與項目

除監測計畫外,本次修正也擴大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檢驗項目與最低檢驗週期: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若被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合格達兩次者,必須納入檢驗計畫。

輸入業者:同樣新增殼蛋、花生及相關產品,若邊境檢驗不合格達兩次者,即須強制檢驗。

衛福部強調食安零容忍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修正後的規定,將使更多規模不同的食品業者與輸入業者被納入管理,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監測效能,確保消費者權益。業者需提早因應,確實遵守檢驗週期與計畫規範,才能符合新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