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隨著國際觀光產業的發展,外國旅客來臺觀光購物情況愈來愈普及,若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物,依規定該特定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規定的用意除海關查驗時需要檢查外,此類統一發票亦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規定。
為了避免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已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之中獎發票發生誤給獎情事,本局左營稽徵所呼籲該特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外籍旅客時,務必依規定於發票上註明「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