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養工處表示,依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故意或過失毀損公共設施者,應依管理機關核定之修復價額賠償或於管理機關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另依同法第六條規定,「故意毀損樹木花草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養工處表示,公園內焚燒金紙、考卷致設施及花草損毀,實已違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規定,目前已透過北門里長及文山派出所取得行為人資料,近期將寄出罰單裁罰,另養工處在此呼籲,請勿在公園焚燒紙錢及燃放煙火炮竹等物品,經查獲違者除以公園管理等相關規定裁罰外,如有傷及民眾波及民房等事宜,已涉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規定,請民眾勿以身試法,並共同維護及愛惜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