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債務管控 審計部促財政部修訂相關作業原則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
審計部查核發現地方政府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為強化債務管控效果,經促請財政部檢討改善,業已修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債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

審計部表示,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超額舉債,經限制或停止舉債,仍予舉債,或未依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等情形,採行之處罰機制未臻明確,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修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債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有助強化為債務管控效果。
審計部於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建議文中指出,公共債務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超額舉債、違反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或未依規定編列還本預算者,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惟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違反前開舉債規範,採行之處分機制,僅係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並未實際減少其統籌分配稅款,不利促使地方政府致力開源節流。
審計部強調,財政部考量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入之運用及實際執行情形等,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市縣政府等相關機關研商後,經行政院於民國 10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上開作業原則,明訂減少統籌分配稅款係以緩撥款項代償其債務,並增訂違反超額舉債、限制或停止舉債仍予舉債之監管機制,按違法情節輕重,施予不同程度之緩撥比率,及未改正符合債限前,不得於所減少債務之額度內舉借債務等相關規範,以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