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上刊印所屬期別與消費日期所屬期別不一致,應以發票上刊印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新聞中心報導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9月1日消費,惟取得商家開立之統一發票期別卻為106年7-8月,該筆發票應以那一期之中獎號碼對獎?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誤用上期發票,致消費日期所屬期別與發票上所屬期別不一致,消費者應以取具統一發票上刊印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營業人應於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已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惟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仍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