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納稅義務人如無法如期繳納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單者,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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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高小姐打電話詢問,無法一次繳清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如何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倘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款,得敘明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持繳款書、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7年1月2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其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分期期數者,每期以1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下載途徑: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序號15-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提供擔保品申請書下載途徑: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行政/序號22-提供擔保品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