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市有一名林姓機車騎士日前上午7 時30分上班尖峰時間,在三民區新民路與灣中街口闖紅燈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蒐證並向警方檢舉,經警方檢視影片該騎士確有闖紅燈違規行為後,依規定開罰1800元。
林姓騎士收到罰單後大呼冤枉表示當時早上7 時30分正值上班交通尖峰時刻,行經三民區新民路與灣中街口時是緑燈直行,因當下太陽光線直射在三色號誌上,導致他眼睛無法直視於號誌上,所以不知道號誌已轉至紅燈而不慎闖紅燈,認為因此遭罰心有不甘。然經警方再次檢視民眾檢舉的蒐證影像,林姓騎士行經灣中街與新民路口前號誌已變換為紅燈,但林姓騎土仍未減速直接由灣中街直行闖紅燈,違規事實明確,所以警方將林姓騎士的申訴予以駁回。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太陽所照成的「刺眼」情形,通常是發生在早上8點到10點以前及下午2點至5點這段期間,因為這段時間陽光會斜射穿透擋風玻璃或直對駕駛眼睛,導致駕駛能見度急速下降,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力,此種情形也稱為「眩光」。許多用路人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能見度急速下降,幾乎快看不到前方道路狀況,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也時有所聞。
但也因為駕駛人遇到「眩光」會看不清楚前方道路而產生恐慌心理反而會更加謹慎駕駛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但該文案例中的林姓駕駛行經路口雖遇「眩光」然並未減速慢行而僅憑上個路口為綠燈就持續直行闖紅燈,該輕率的違規駕駛才是闖紅燈的主因。
組長劉易鑫特別提醒用路人如在駕駛時發生「眩光作用」時,應善用遮陽板、墨鏡,同時也要保持車距、放慢速度,多點反應時間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