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之後 考試院未來的施政重點 考績法、職務列等表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特別報導╱

被視為對公務人員最具敵意的「年金改革」在執政黨主導下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又有考績法、職務列等表躍上立法院政治舞台,能不能在立法院過關,端視地方與中央的表演戲碼!

106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謂「年金改革」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制定重點及對已退與現職人員月退休所得之影響試算,與考試院3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內容已有不同,銓敘部為利社會各界瞭解前開三讀通過條文,考試院相關人員全部動員忙於訂定年度金改革之整體配套措施作業,銓敘部目前已公布包含政務人員在內的公務人員月退休、退職金及月撫慰金等定期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同時退休職人員及遺族的定期退撫給與將準時存入各人員指定帳戶,相信年金改革的階段性政治任務已完成。



考績法 公務人員的愛與恨

緊接著考試院銓敘業務將推動職務列等表、職等標準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草案修正,其中又以考績法最為迫切,銓敘部部長周弘憲於函送中央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人事單位時,特別說明,考績法於民國75年7月11日制定公布,經考試院自76年1月16日起施行,嗣於79年、86年、90年修正及96年修正第14條刪除原「國民大會」文字,歷經四次修正,審酌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尚有更臻精進之空間,銓敘部前擬具考績法修正草案經考試院為91年、94年、99年及101年4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於當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按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為落實公務人員績効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強化考績程序正義,並配合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參酌101年10月18日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擬具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為期周妥可行,請中央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單位針對草案內之條文修正提出意見看法。

銓敘部所提出的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有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新增第二十條之一,新增第二十條之一,銓敘部所持之理由為「以公務人員激勵相關法規訂定之目的,原為提昇機關所屬人員品德修養,並激勵其工作熱忱,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其與考績目的相同」,為此訂定激勵辦法之授權依據。

未來若銓敘部所提出的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將化解「連續」任職之長期爭議,特別是「因公傷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考績免職先行停職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停職,嗣後復職等之實際任職期間之計算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而已敍年功俸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