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例一休制度致人事費用增加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06年度部頒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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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已發布106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下,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業者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勞基法週休二日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致人事費用增加,業者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其106年度之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惟需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業者,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上開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