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為限

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且具正式學籍的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核定案件中,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致遭剔除補稅案例,特別指出下列申報常犯錯誤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申報時注意:
一、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在職進修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列報扶養在學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三、爺爺奶奶列報扶養在學之孫子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