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車主車號9966、6699搞不清,傻傻反裝車牌慘被罰款5400加吊銷車牌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於日前上午9時55分許,駕駛自小客行經在民族一路時,遭後車以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該車後車車牌反掛,經警方檢視蒐證畫面,發現郭姓車主的自小客車牌原為9696-**竟掛反了,違規事實明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號牌不依指示位置懸掛」開罰5400元並吊銷該車號牌。
郭男事後收到罰單後申訴稱:「因為要安裝「後行車紀錄器」故將號牌暫時拆除,在行車紀錄器安裝好後,即再將號牌掛回去,只是沒注意到車牌是顛倒的,希望警方不要將他的車牌吊銷。」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該申訴案中郭姓車主的號牌為**-9696,如果反掛原6969的確很有可能誤看,因此研判郭姓車主可能是一時糊塗誤將9696-**看成了**-6969。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劉組長表示,關於該案例在實務上的確少見看起來郭姓車主不是故意的成份居高,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無論故意或過失都不能免責,所以警方也愛莫能助,另劉組長特別強調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為了飆車或規避警察取締而不懸掛車牌或使他人不能辨認其牌號,以免遭重罰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且還要吊銷車牌,又重新申領號牌的程序繁瑣,浪費時間和金錢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