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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明定記帳業者執行業務涉及被指定之5種交易型態時,要負起洗錢防制守門員的責任並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其包含:
1.擔任法人的名義代表人。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祕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 的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的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的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局說明:洗錢防制法第5條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相關裁罰部分,於發布生效之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倘記帳業者於輔導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