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港、澳來臺設籍之男子 役齡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澳門連線報導╱
凡無戶籍國民、歸化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經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在臺設籍者及具我國國籍且在臺曾設籍者,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盧長水表示,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復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盧長水説,同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盧長水強調,凡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經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並在臺初設戶籍者,及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曾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請欲入境在臺居留或定居之役男,應審慎考量,俾利生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