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韡誠律師法律專欄】侵害毛小孩 飼主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侵害毛小孩 飼主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毛小孩媽媽:「我的小孩在路上被車子撞到過世了,我傷心欲絕,除了要求賠償,我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律師:「按照臺灣現行法律,恐怕不容易……

以上的法律諮詢內容,即將成為過去式。

臺灣民法針對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從條文很明顯可以看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前提,乃是不法侵害他,縱然飼主內心與毛小孩間存在著深切的羈絆,但毛小孩終究不是「人」,因此無從適用民法第194195條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近期臺灣高等法院實務見解卻突破了這樣的法律約束,作出以下的判決認定:「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故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如此判決貼近於國民情感,可謂是是毛小孩父母的一大福音,也是我國法律對於動物保護的重大里程碑。然而如此類推適用法律規定是否正確?法界仍存在反對意見,畢竟法律規定乃是侷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關係,若人與寵物之間可以如此類推適用而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話,如此一來,男女朋友或同居人之間,情感的羈絆也是非常深切,就更沒有理由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道理了。因此,未來透過立法者明確立法,才是一個更正確的方向。

法律的生命乃是與時俱進,期許臺灣的司法能夠創造出更多貼近於民心的判決。

【黃韡誠律師法律專欄】作者簡介  誠品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文化大學法律學分班專科講師


FB粉絲頁:誠品聯合法律事務所-黃韡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