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韡誠律師法律專欄】專責法院速審「億級」商業訴訟,商業事件專法時代來臨

()商業事件審理法制:

臺灣社會主體乃是工商業社會,中小企業工廠林立,經濟商業活動熱絡。司改國是會議於1065月作成決議,我國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基於上開會議決議,司法院於107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經立法院於10912月三讀通過。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對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範圍: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

1.商業訴訟事件:

(1)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2)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7)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2.商業非訟事件範圍: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3)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8大重點:

1.設置專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事件。

2.律師強制代理:為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等之權益,並使程序順利進行,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即由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3.科技之運用: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並得以遠距訊問方式審理。

4.調解前置程序:應由具備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採行調解前置程序,遴聘專家為商業調解委員以協助調解,調解程序應於委員選任後60日內終結。

5.商定審理計畫:法院應事先規劃如何進行審判程序,行計畫審理,並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以提升審理效率。

6.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為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有蒐集相關資訊之機會,當事人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他造原則上有說明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將受不利益之認定。

7.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8.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之使用或外洩,否則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11071日正式施行上路,整套制度設計均朝向加速訴訟程序及完善專業審理,期盼藉由這部劃時代能拚經濟的法案,讓我國的經商環境更優化,進一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