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監院提釋憲,應有超強理由

作者:廖義銘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日前,監察院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即所謂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而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此議一出,即遭執政黨若干立委及負責執行本條例之官員抨擊,認為監察院未具有提出釋憲之適格性。
針對此一爭議,筆者認為,監察院本身而非監察委員個人,當然有權依法定程序,提出釋憲案!且筆者認為,主張監察院不具適格性者,必須提出極強有力的正當理由,才足以說服一般具正常理智的國民。
因為,監察院是否有權向司法院提出釋憲案?針對此一議題,大概多數法界人士,無論出身學界、或是身在法曹,都會直接從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根據其文字之意義來限縮或擴大解釋,以得出自己所作偏好的答案。該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釋憲案
反對監察院具有釋憲資格者,主張監察院非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因此,其於行使監察權時遇有適用憲法之疑義,不具提出釋憲之資格。
筆者認為,若採這種認定監察院非屬中央機關之超級版限縮解釋,來主張監察院未具有釋憲之適格性,則提出這種見解者,實在應提出負極強、極大、極有力的理由,才能說服具有正常理智的大法官和國民,為何其職權明列於中華民國憲法第9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之監察院,不是中央機關?
目前負責執行系爭黨產條例的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先生,於媒體上公開主張大法官應不受理監察院所提釋憲案,其理由是:監察院的本質是要做彈劾或糾舉,它的權限來源是依據憲法,其職權行使並非依黨產條例,是黨產會在行使黨產條例,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職權並無密切相關。
就顧主委所提之理由,筆者進一步認為,顧主委恐怕應先說明,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一切相關之法規或憲法判例中,於何處有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非主管之法規,不得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此外,筆者也同樣認為,司法院受理監察院所提之釋憲案後,若要以類似理由決定不予受理,恐怕,更要提出極為強而有力之論證,才能使國人信服,司法院大法官確實能免於受政治力之干擾。
而筆者所謂之極強而有力之論證,則是指司法院若不受理監察院提出之釋憲案,必須證明:一、唯有將監察院視為非中央機關,才能符合我國憲法之架構及基本精神;二、若受理監察院所提之釋憲案,將可能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三、若受理監察院所提之釋憲案,將造成善意第三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受到侵害。
主張監察院非中央機關,故其向司法院提出釋憲案為不適格者,無論是為輿論學界、或是大法官本身,若未能針對上述三點,提出強有力之論證,則筆者相信,任何高中以上學歷、具有正常理智,對我國憲政體制及政治結構稍有認識之國民,都無法接受、更難以理解,為何監察院不是中央機關?又為何監察院若是中央機關,卻於其行使職權,適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這樣的法律,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卻無權提出釋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