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報 / 王智恩律師專欄 : 【社區法律】區權會委託書有哪些限制

中華新聞報 / 王智恩律師專欄 : 【社區法律】區權會委託書有哪些限制

文 / 社區法律專家 王智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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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A大樓於近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並有數名區分所有權人因無法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然而於會議後卻有區權人表示,因為委託書的格式不符合規定,所以應該無法算入出席人數,該次區權會也因為人數不足所以不成立。試問,區權會委託書是否有規定格式?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看到,委託的要件包含方式與身分。方式部分,委託需要以書面,所以如果委託時沒有用書面委託就不會成立。身分部分,可以受到委託的人限於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這些人以外就無法受委託參加區權會。並且因為法條沒有表示如有規約另外規定的情形,所以解釋上應該認為這樣的標準是不能自行變更的。


上述情形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8號判決:「附表二編號56、57、59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委託非屬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亦不具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身分之郭哲惠代理出席系爭會議,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 項前段規定有違,又附表二編號54、134 所示之委託書,非由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出具,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 項前段規定不合,不生合法委託之效力,不應列入計算,另附表二編號41所示由原告媳婦簽署原告姓名出具之委託書,亦不列入計算。」可以確定,對於身分不符合者,例如本案非配偶或直系血親亦不具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身分委託是不符合規定的,而所產生的效果就是不列入計算,另外由他人代替本人委託他人也同樣不列入。需要注意不列入計算是從出席人數就不列入,並不是只有表決不列入,所以如果因此導致出席人數不合規定,會議就沒辦法成立。


如果委託對象確實沒有問題,那對於書面委託書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點呢?如果只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會發現對於委託,除了書面之外就沒有其他要求了,而參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對於委託書本身雖然同樣沒有規定,但附件三有委託書的範本。如果參考範本,可以發現,委託書內容記載為「委託於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而其它資料則是日期、委託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也就是說,如果依照此範本,委託書並不用記載對於議案是否同意,而是將表決的權利交給受委託者。


對於此份委託書,可能會有人在意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1040029260號函釋對此有加以提及:「……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出席如以書面為之,且委託書內容清楚敘明該次會議及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並明確表達委託關係者,管理委員會自不得以委託書未符格式或未加蓋管理委員會章,據以否定其委託效力。」函釋中提及只要明確表達委託關係即可,而實務上對於格式也沒有特別討論,可見對於委託書的內容,並沒有太過嚴格的要求。


綜上所述,對於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權會,於法條有加以限制的部分為對象、方式、數量,而委託書雖然要求要書面,但是對於內容法條並沒有多做說明,而依照範本還有營建署函釋也只有要求要記載該次會議及委託人還有受託人姓名,所以基本上只要使用範本就不會有委託書格式不符的問題。

二.案例說明

本案例中,有區權人表示因為委託書格式有問題所以導致實際計算的出席人數不足。參考上開說明,如果確實提出書面委託書,並有記載該次會議及委託人還有受託人姓名格式上就不會有問題。所以如果在委託人和受託人都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委託書原則上對於格式並無特別限制,因此本案例區權人反應委託書格式不符規定,通常並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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