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者,將不是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新聞中心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確認完成申報程序,倘自行發現未完成申報程序應主動補辦申報;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甲君接到稅單後拿出醫療、人身保險費及購屋借款利..